|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联系我们  
首页 关于协会 党群工作 新闻动态 科技创新奖 诚信论坛 品牌建设 评价自律 信用评价 会员专区 信息公开 下载中心 联系我们
 
  会员专区
 
  会员管理办法
  会费管理办法
  入会申请表
  会员服务
  新增会员
  会员风采
  您的位置:会员专区 > 会员管理办法
北京企业评价协会会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更好地服务会员,切实做好会费收缴与管理工作,保障协会各项业务活动的正常支出,根据《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社会团体会费政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及有关文件规定,特制订《北京企业评价协会会费管理办法》(以下称《办法》)。
第二条根据《北京企业评价协会章程》的规定,凡协会会员均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按时履行缴纳会费的义务。

第二章  收取标准

第三条根据团体会员在协会中承担的职权和会员类别,实行级差入会制度。
第四条会员缴纳会费标准:
(一)团体会员单位:3000元/年。
(二)理事单位:10000元/年。
(三)常务理事单位:20000元/年。
(四)副理事长单位:50000元/年。
第五条行业协会商会及其他社会组织作为本会会员单位或担任职务的,不收取会费。
第六条理事会、监事会的个人成员不缴纳会费,包括理事长、副理事长、常务理事、理事,监事长、监事等。
第七条理事会成员单位或会员具有本会会员和本会下属分会会员双重身份的,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每年缴纳一次会费,无须双边重复交费。

第三章  缴纳时间和方式

第八条会费缴纳时间分为上半年和下半年两次集中收取。上半年集中在每年的3—5月份收取,下半年集中在每年的9—11月份收取。
第九条凡属于上半年(1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新办理入会或晋升手续的会员,除首次缴费在入会时缴纳外,以后每年度均在上半年的3—5月份统一缴纳;凡属于下半年(7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新办理入会或晋升手续的会员,除首次缴费在入会时缴纳外,以后每年度均在下半年的9—11月份统一缴纳。
第十条缴纳方式:会员每次要缴纳一年的会费,不得一次性缴清当届或多年的会费。
第十一条会员单位如当年发生亏损或确因资金周转困难,无力按期缴纳会费时,可向协会秘书处提出申请,报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研究同意,予以缓交当年度会费。
第十二条如会员单位无故超过1年不能按期缴纳会费,亦不参加和支持本会活动的,由秘书处提议,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去会员资格。

第四章  使用和管理

第十三条协会会费使用范围主要包括:
(一)会费主要用于为会员提供服务,以及按照本会宗旨开展各项业务活动等支出;为会员提供的服务项目有:政策宣传;北京市诚信自律公共服务平台推广;经验交流;党建培育;培训咨询等。
(二)办公场所租赁、工作人员薪酬福利,以及日常办公、聘请第三方机构服务等管理费用支出。
(三)支持党建、工会开展工作费用支出。
(四)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定认可的其他必要、合理的开支。
第十四条协会收取会员会费,必须开具财政部门批准使用的《北京市社会团体会费统一收据》。
第十五条会费由协会秘书处统一收取和管理,并纳入协会财务预算范围,专设帐目、专款专用,不得挪用。
第十六条当年度会费一经收取,会员单位出现中途退会或被取消会员资格时,均不得要求退还已缴纳的会费。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本办法经2021年9月13日第四届会员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表决通过,报北京市民政局核准备案后执行。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北京企业评价协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 2009 Power by 北京企业评价协会,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备0908290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