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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企业评价协会会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北京企业评价协会(以下简称本会)会员的管理,密切与会员的联系,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更好地为会员服务,根据《北京企业评价协会章程》(以下简称《章程》)、《北京企业评价协会会费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会员,是指经本会理事会或其授权机构批准,已获取本会会员资格,以及利用会员资格参与相关活动,或为本会提供专业服务的企业、机构与商协会。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会会员。

第二章  会员发展管理

第四条 本会会员由单位会员组成,会员类别分为:团体会员单位、理事单位、常务理事单位、副理事长单位。
第五条按照本会《章程》第三章要求,符合要求并经批准入会的会员享有《章程》规定的会员权利,同时履行应尽的会员义务。
第六条本会理事单位、常务理事单位、副理事长单位可以推选本单位一名代表拟任本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对应职务,或对应副理事长职务,并按本会程序要求批准后生效。
第七条经程序批准,资深专家或领导可以成为本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本会监事会成员,在本会担任理事、常务理事、副理事长、理事长,以及监事、监事长等职务。
第八条本会理事单位、常务理事单位、副理事长单位结合自身实际或暂无合适代表人选推荐,可放弃本单位推荐相应代表人选的权利。
第九条未通过本会程序要求批准,本会理事单位、常务理事单位、副理事长单位及其他形式的推选代表拟任职务无效。
第十条本会建立会员发展规划机制。按照本会特点每年制定会员发展计划,结合已有会员在行业领域、区域结构、专业划分等方面的分布积极优化会员结构,实现本会会员层次性、规范化发展。

第三章  会员会籍管理

第十一条 本会以颁发会员证书形式确认会员会籍及其有效性,本会会员证书内容主要包括会员单位名称、经营地址、会员类别、证书编号、发证时间、有效期、查询码等,其中:
(一)证书编号:每单位对应唯一会员编号,并体现初次入会年份。
(二)有效期:会员证书实行动态管理,最长为当届并每年定期通过换证方可继续有效。
(三)查询码:通过识别可查询会员档案,包括会员证书登记内容,以及会员会籍记载、连续性、有效性等情况。
第十二条 会员晋级:会员单位在当届理事会期间,可提出由团体会员单位、理事单位或常务理事单位,晋级加入本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成为理事单位或常务理事单位,以及副理事长单位的申请。原则上每次只能晋升一个级别,不可越级申请。
第十三条 会员降级:会员单位可根据自身发展状况,提出由本会理事单位、常务理事单位或副理事长单位降为低一级别,直至本会团体会员单位的申请。
第十四条对提出晋级或降级申请的会员单位,经程序批准后可晋升或降为对应的会员级别,同时换发会员证书,享有对应的会员权利和履行对应的会员义务。
第十五条 会员退会:本会会员有退会自由的权利,退会会员提出书面申请,按程序取消会员资格。对会员不按要求履行义务和不再符合本会会员条件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六条 暂停资格:对会员有违反法律法规在社会上造成一定影响的行为,以及违反本会《章程》或不履行会员义务,经沟通不主动修复或拒不履行的,暂停其会员资格。
第十七条 会员除名:对会员有严重违反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或在社会上及对本会声誉造成严重影响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十八条 对不再拥有本会会员会籍的单位,需向本会提交书面报告并交回会员证。对拒不交还会员证,且经本会沟通无效或长期失联的,由本会发布证书无效的公告。

第四章  会员日常管理

第十九条本会设专门服务会员的职能部门,并设专岗专职工作人员负责与本会会员的联络。
第二十条本会对会员资格实行年度注册制度,对上一年度遵守《章程》和履行义务的会员,直接注册其会员资格。
第二十一条会员单位应设会员代表(联络员)一名,代表其在本会行使权力和履行义务。会员代表(联络员)应当是会员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对应业务专员,会员代表(联络员)一旦发生变更,应在三个月内向本会提交书面报告,履行变更手续。
第二十二条 会员代表(联络员)履行下列职责:
(一)积极参与本会建设与发展。
(二)传达落实政府有关职能部门、本会重要文件和会议精神。
(三)维护本单位与协会的良好沟通渠道。
(四)其他应尽的权利与义务。
第二十三条 会员单位发生下列情形时,应自发生该情形之日起三十日内函告协会:
(一)变更理事、常务理事或副理事长代表。
(二)变更注册地、经营地、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
(三)变更营业范围、注册资本及单位组织形式。
(四)单位发生合并、分立、破产、解散及撤销。
(五)本会要求或会员认为需要函告的其他事宜。
第二十四条 会员单位发生合并、分立等情形,原主体资格未发生变化的,可继续继承原会员资格;如原主体资格消失的,新继承主体继续保持会员资格,需另行申请入会。
第二十五条会员单位应按照本会要求,定期或不定期向协会报送相关工作信息,自觉接受本会和社会自律监督。

第五章  会员服务管理

第二十六条本会广泛征求会员需求,制定每年度会员服务计划,积极向会员提供增值服务。
第二十七条积极反映会员诉求,听取会员建议,快速传递政策资讯,帮助会员排忧解难,为会员经营发展提供动力。
第二十八条按照会员单位类别不同,向参与或推荐参与相关活动的会员单位,提供相应资金减免与优惠服务。
第二十九条组织、鼓励本会会员之间利用各自资源优势,向其他会员提供专业性和个性化服务。
第三十条在会员内选树典型,并积极向国家、市各级政府部门以及各兄弟行业协会推荐,参加评优评先和表彰活动。

第六章  会员奖惩管理

第三十一条 本会制定鼓励会员发展,充分调动会员积极性的奖励措施,如会员积分、会员贡献等,激励本会会员为协会发展积极贡献力量。
第三十二条 对为本会做出突出贡献的会员,协会可视情形给予下列奖励:
(一)在本会网站、刊物等媒体上进行表扬。
(二)授予或推荐相关部门授予相应荣誉称号。
(三)协会认为合适的其他激励形式。
第三十三条 对违反法律法规以及本会《章程》的会员,协会可采取口头或书面的形式进行提醒、批评,情节严重的可取消其会员资格。
第三十四条 本会建立会员诚信记录档案制度,受到本会奖励和批评的,记入诚信档案,并积极与相关信用平台对接信息。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与《北京企业评价协会章程》、《北京企业评价协会会费管理办法》有关会员管理内容结合实施。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经2021年9月13日第四届理事会第一次会议表决通过,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北京企业评价协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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