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京政发〔2015〕4号)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完善信用联合奖惩制度加快推进诚信建设的实施意见》(京政发〔2017〕15号)等文件精神,为促进企业守信联合激励机制建设,规范企业信用评价活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企业信用评价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参照国际通行的信用等级评价方法,结合我市实际,建立企业信用评价指标体系和工作制度流程,本着“自愿、客观、公正、公开”原则,对企业的信用状况进行综合评价,并向社会公示评价结果的活动。
第三条 开展企业信用评价活动,旨在大力褒扬诚信经营行为,增强守信企业的获得感,使信用状况良好、信用评价等级高的企业获得更多机会和实惠,从而激励和引导广大企业自觉树立“诚信经营”理念,加强自身信用管理制度建设,提升诚信自律水平,形成企业争做诚信模范的良好氛围,为我市构建以信用为核心的新型市场监管机制提供有力支撑。
第四条 企业信用评价活动按照政府指导、部门协同,社会组织和行业协会(商会)统筹实施,专业信用服务机构独立评价,企业主体自愿参评,社会各界共同参与和广泛监督的模式推行,逐步积累经验,形成可持续的长效机制。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北京诚信联盟、北京企业评价协会作为北京市企业信用评价活动的组织机构,在相关政府部门的指导下,统筹协调各行业协会(商会),制定完善企业信用评价指标体系和工作制度 流程,遴选第三方信用评价机构,组织实施企业信用评价工作。
第六条 由北京诚信联盟、北京企业评价协会共同成立北京市企业信用评价活动秘书处(以下简称评价秘书处),设在北京企业评价协会。评价秘书处负责企业信用评价活动的具体组织实施和日常工作,协调解决评价活动开展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受理并反馈参评企业、社会各界对评价活动的投诉、举报及建议。
第三章 评价指标和信用等级
第七条 企业信用评价工作采用宏观与微观、动态与静态、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科学分析方法设定信用评价指标体系,按照独立性、客观性、公正性、科学性、审慎性的原则评定企业信用等级。
第八条 企业信用评价主要从企业综合素质、企业管理水平、企业财务实力、企业诚信表现和企业社会责任五个维度对企业的信用状况进行综合评价。评价指标体系包括5个一级指标,19个二级指标和45个三级指标。
(一)企业综合素质:企业基础情况(企业规模、持续经营年限)、企业治理(企业规章制度、企业文化、股本金变动)、企业创新(自主知识产权、研发投入)。
(二)企业管理水平:人力资源管理(管理层技术职称构成、管理层本行业平均从业年限)、质量管理(产品抽检结果、质量管理体系)、安全管理(安全违法行为)、财务管理(财务规范运行)、风险管理(信用产品使用)。
(三)企业财务实力:偿债能力(资产负债率、已获利息倍数、速动比率、现金流动负债比率)、获利能力(总资产周转率、应收账款周转率、流动资产周转率、资产现金回收率)、盈利能力(净资产收益率、总资产报酬率、销售(营业)利润率、成本费用利润率、资本收益率)、发展能力(销售(营业)增长率、资本保值增长率、销售(营业)利润增长率、总资产增长率)、合同履约率。
(四)企业诚信表现:公共信用记录(行政处罚、司法诉讼、消费者投诉、纳税信用等级、荣誉和表彰)、金融信用记录(不良笔数)、申报材料真实性情况(申报材料真实性)。
(五)企业社会责任:参加社会公益或慈善活动、维护职工权益(工资支付、劳动合同签订情况、社会保障情况)、公共安全(是否发生社会群体性事件、是否发生其他危及公共安全的事件或事故)。
第九条 企业信用等级评价各项指标要素所占分值及评分规则,见附件《北京市企业信用评价指标体系(试行)》。
第十条 企业信用等级划分为“三等五级”,即A、B、C三等,AAA、AA、A、B、C五级。每个等级均对应相应的信用状况,其具体等级符号、释义和计分标准见下表。
企业信用评价等级计分标准与释义表 |
等 级 |
计分标准 |
释义 |
下限(含) |
上限 |
AAA |
90 |
100 |
企业综合素质优秀;公司规章制度完善,企业文化、企业创新等方面状况优秀;企业管理在人力资源、质量、安全和风险等方面的管理制度与体系完善,且有效运行良好,企业陷入危机风险困境的可能性极小;企业经营状况极佳,企业财务的偿债、获利、盈利、发展能力强,合同履约比很高,不确定性因素对其经营和发展的影响极小;企业诚信表现优秀,其行政、司法、纳税各项检验结果和记录很好,银行信用等级很高;企业遵纪守法,社会责任感很强,积极参与社会公益慈善活动、维护职工权益和社会公共安全。 |
AA |
80 |
89 |
企业综合素质良好;企业管理制度与体系较完善,运行较好、企业陷入危机风险困境的可能性较小;企业经营状况好,企业财务的偿债、获利、盈利、发展能力较强,合同履约率高,不确定性因素对其经营和发展的影响较小;企业诚信表现良好,其行政、司法、纳税各项检验结果和记录良好,银行信用等级较高;企业社会责任感强,遵纪守法、参与社会公益、维护职工权益和社会公共安全等方面较好。 |
A |
70 |
79 |
企业综合素质好;企业管理制度与体系基本完善,能有效运行、企业陷入危机风险困境的可能性小;企业财务的偿债、获利、盈利、发展上有能力,合同履约及时,不确定性因素对其经营和发展的影响小;企业信用状况好,企业的行政、司法、纳税各项检验结果和记录好,银行信用等级高;企业有一定的社会责任感,遵纪守法、参与社会公益、维护职工权益和社会公共安全等方面好。 |
B |
50 |
69 |
企业综合素质一般;有一定的管理制度与体系,有效运行一般;企业经营状况一般,企业财务的偿债、获利、盈利、发展上的能力一般;对经营环境和其它内外部条件变化较为敏感,企业一旦处于较为恶劣的经济环境下,有可能发生信用危机,陷入风险困境的可能性较大;企业诚信表现一般、社会责任意识一般。 |
C |
10 |
49 |
企业综合素质、企业治理水平、企业财务实力状况较差;对经营环境和其它内外部条件变化较为敏感,容易受到冲击,具有较大的不确定性。 |
第四章 评价程序
第十一条 企业信用评价申报的基本条件:
(一)在国家或北京市工商部门依法注册登记,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内实际开展经营活动。
(二)存续期达到三年以上。
(三)企业经营状况稳定,每年度均有主营业务收入。
(四)企业管理体系健全,并能稳定运行。
(五)企业近三年无违法违规和严重失信记录。
第十二条 企业信用评价工作程序:
(一)提出申请。符合申报基本条件的企业,依据《北京市企业信用评价指标体系(试行)》进行自我评价后,可通过其所在行业协会(商会)或直接向评价秘书处提交参评申请。
(二)资格审查。评价秘书处对申请参评企业的相关信息进行调查核实,对不符合申报基本条件的企业,取消参评资格。
(三)提交材料。经审核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应按照资料清单向秘书处提交完整的信用评价申报资料。
(四)资料初审。第三方信用评价机构接受秘书处委托,对参评企业申报资料进行初审。若申报资料不完整或认为有异议的,可要求参评企业补全资料或提交补充证明、说明资料。
(五)现场调查。第三方信用评价机构对参评企业进行现场调查。
(六)信用评价。第三方信用评价机构依据《北京市企业信用评价指标体系(试行)》对参评企业进行信用评价,出具《企业信用评价报告》,确定参评企业的信用评价得分以及对应的信用等级。
(七)征求意见。第三方信用评价机构向参评企业反馈《企业信用评价报告》,征求参评企业意见,协调解决参评企业对评价结果的异议。
(八)结果审定。评价秘书处组织相关专家对第三方信用评价机构报送的《企业信用评价报告》及信用评价结果进行审定。
(九)结果公示。评价秘书处将审定的参评企业信用评价结果进行公示,征集社会公众的反馈意见。
(十)结果发布。对于在公示期内未收到社会公众异议的参评企业,由评价秘书处发布其最终的信用评价结果。
(十一)颁发牌证。以评价秘书处及各相关行业协会(商会)名义,向评价结果A级(含)以上的企业颁发信用等级证书和牌匾。
第五章 评价结果推广应用
第十三条 评价秘书处对信用评价结果组织开展推广应用工作,积极发起社会各界对评价等级A级以上企业给予行政性、行业性、市场性和社会性联合激励。
(一)将企业信用评价结果报送至北京市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北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供政府部门在市场监管和公共服务工作中参考使用。
(二)推荐我市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对信用评价等级A级企业给予“绿色通道”、“容缺受理”等便利服务措施。
(三)在我市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在政府购买服务、招投标、财政性资金支持项目、招商引资配套优惠政策等工作中,推荐优先考虑信用评价等级A级企业。
(四)推荐信用评价等级A级企业作为我市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行业协会(商会)、社会组织评选先进的优惠条件之一。
(五)在有关部门和单位组织的“银企对接”等各类企业融资服务活动中,宣传推介信用评价等级A级企业。
(六)鼓励行业协会(商会)等社会组织加大对信用评价等级A级企业的宣传力度,为企业的业务拓展等提供支持。
(七)通过我市诚信平台、各行业协会(商会)官网以及新闻媒体等多种渠道向社会宣传推广信用评价等级A级企业,并为企业建立信用档案。
第十四条 取得信用评价等级证书和牌匾的企业,可以在评价结果有效期内公开对外宣传、展示所获得信用评价等级结果,但不得虚假宣传、过度宣传。根据本办法的规定,若企业在评价结果有效期内被取消信用评价等级,应立即停止对外宣传、展示所获得信用评价等级结果,并在(包括但不限于)企业宣传册、宣传片等宣传介绍资料,以及产品或服务说明书、包装、对外业务合作文件等介质上删除信用评价等级结果的展示内容。
第六章 年审与复评
第十五条 信用评价等级证书有效期为三年。根据国际通行惯例,对获取信用评价等级证书的企业,每年需要进行年度信用状况审核。评价秘书处根据第三方信用评价机构的年审结果,做出维持、降低或提高企业信用评价等级级别的决定,并为企业更换信用评价等级证书。
第十六条 企业信用评价等级证书到期前三个月,企业可向所在的行业协会(商会)或直接向评价秘书处提出复评申请,评价秘书处将委托第三方信用评价机构对企业进行复评。
第七章 评价费用
第十七条 企业信用评价活动本着“市场化运作、不以盈利为目的”的原则,委托独立的第三方信用评价机构对参评企业进行信用评价,并出具《企业信用评价报告》。由此产生的信用评价服务费用由参评企业承担。
第十八条 信用评价机构的指导性收费标准为:企业信用等级初评费用10000元/家;年审费用3000元/家;三年期满后复评费用8000元/家。
第十九条 评价秘书处监督和审查第三方信用评价机构针对参评企业的收费工作,受理并负责协调解决参评企业对收费问题的争议与投诉。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评价秘书处和第三方信用评价机构在组织与实施企业信用评价工作中,应自觉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恪守公正、公开、独立原则,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二十一条 第三方信用评价机构对参评企业提交的各类申报材料所载信息要严格保密,未经参评企业书面许可,不得对外披露,否则,评价秘书处有权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警告、撤销信用评价机构资格的处分,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部门处理。
第二十二条 评价秘书处有权对取得信用等级证书的企业进行日常监督,及时征集企业相关信息,动态掌握企业信用状况变化情况。对于信用状况出现较大波动的企业,评价秘书处有权对该企业进行警告。
第二十三条 在信用评价结果有效期内,若企业出现以下违法失信行为之一的,经调查核实后,评价秘书处有权取消该企业信用评价结果,吊销信用评价等级证书,并在三年内不受理该企业的信用评价申报。
(一)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造成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重大损失,在社会上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二)被国家及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列为严重失信行为主体的。
(三)在企业信用评价申报材料中存在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行为,且情节比较严重的。
(四)存在伪造、冒用信用评价等级证书、牌匾行为,或在对外宣传和业务推广中使用信用评价等级结果存在不实行为的。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北京市企业信用评价活动秘书处负责制定、修订并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2:
北京市企业信用评价
信息采集表
申请单位:
(盖章) |
|
联系部门: |
|
联 系 人: |
|
职 务: |
|
联系电话: |
|
企业网址: |
|
电子邮箱: |
|
填报日期: |
年 月 日 |
北京市企业信用评价活动秘书处监制
填 表 说 明
一、企业规模
参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的通知》(国统字〔2011〕75号)。
链接:http://www.stats.gov.cn/tjsj/tjbz/201109/t20110909_8669.html
二、所属行业
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
链接:http://www.stats.gov.cn/tjsj/tjbz/hyflbz/
三、是否上市
如有母公司或子公司上市的,填“是”,并附注母公司或子公司名称。
四、相关数据
申报信息中,涉及的“职工总人数”、“研发人员数”、财务数据等相关数据,截止时间为2016年底。
五、表内项目没有的,填写“无”;个别项目填写不下时,可增加行数或
用其它纸张填写附在此表后。
六、所有申报材料一律使用统一的格式,整理顺序为本申报书资料打印(复印)版。
七、本申报书用A4纸打印,与其他资质荣誉等证实性资料装订成册并加盖骑缝章,一式两份提交至信用评价机构(其中一份由评价机构报送至秘书处)。
一、企业基本情况
单位名称
(中文) |
|
单位名称
(英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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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地址 |
|
邮编 |
|
注册地址 |
|
邮编 |
|
登记机关 |
|
成立时间 |
年 月 日 |
经营年限 |
年 |
年检、年报时间 |
年 月 日 |
注册资本 |
万元 |
实缴资本 |
万元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工商注册号 |
|
税务登记证号 |
|
组织机构代码 |
|
职工人数 |
|
本科以上人数 |
|
管理人员数 |
|
研发人员数 |
|
企业规模 |
□大型 □中型
□小型 □微型 |
是否上市企业 |
□是 □否 |
上市地点 |
|
股票代码 |
|
开户银行 |
|
银行帐号 |
|
开户银行地址 |
|
开户银行电话 |
|
企业类型 |
□国有企业 □集体企业 □股份合作企业 □联营企业 □有限责任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 □私营企业 □合资经营企业(港或澳、台资) □合作经营企业(港或澳、台资) □港澳台商独资经营企业 □港澳台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其他港澳台商投资企业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其他外商投资企业 □其他 |
所属行业 |
□农、林、牧、渔业 □采矿业、制造业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建筑业 □批发和零售业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住宿和餐饮业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金融业 □房地产业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教育 □卫生和社会工作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 □国际组织 □其他 |
经营范围 |
|
经营区域 |
|
经营模式 |
|
主要客户群体 |
|
主营产品、服务 |
|
其他产品、服务 |
|
主要品牌 |
|
其他品牌 |
|
二、股本结构
出资方 |
出资类型 |
金额(万元) |
币种 |
股份比例(%)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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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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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三、投资情况
被投资方名称 |
出资类型 |
金额(万元) |
币种 |
股份比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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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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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分支机构情况
五、近三年经营状况
年度 |
资产总额
(万元) |
营业额
(万元) |
研发投入(万元) |
纳税额
(万元) |
资产负债率(%) |
201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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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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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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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公司主要负责人信息
(至少3位核心管理人员)
法人代表 |
|
职务 |
|
身份证号 |
|
法人联系电话 |
|
籍贯 |
|
政治面貌 |
|
职称 |
|
本行业工作年限 |
|
从业经历及成果(限500字) |
|
主要管理人员
姓名 |
|
职务 |
|
身份证号 |
|
联系电话 |
|
籍贯 |
|
政治面貌 |
|
职称 |
|
本行业工作年限 |
|
从业经历及成果(限500字) |
|
主要管理人员
姓名 |
|
职务 |
|
身份证号 |
|
联系电话 |
|
籍贯 |
|
政治面貌 |
|
职称 |
|
本行业工作年限 |
|
从业经历及成果(限500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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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资质与荣誉
体系
认证 |
管理体系证书名称 |
颁发机构 |
颁证日期 |
有效期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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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资质
资格 |
资质资格名称 |
颁发机构 |
颁证日期 |
有效期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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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专利
信息 |
专利名称 |
颁发机构 |
颁证日期 |
有效期 |
|
|
|
|
|
|
|
|
注册
商标
信息 |
注册商标名称 |
颁发机构 |
颁证日期 |
有效期 |
|
|
|
|
|
|
|
|
著作权
信息 |
著作权名称 |
颁发机构 |
颁证日期 |
有效期 |
|
|
|
|
|
|
|
|
生产/经营许可证
信息 |
许可证名称 |
批准机构 |
批准时间 |
有效期 |
|
|
|
|
|
|
|
|
荣誉
奖励 |
荣誉/奖励名称 |
授予单位 |
授予日期 |
有效期 |
|
|
|
|
|
|
|
|
注:需将所填写的相关证书复印件附后。
八、社会记录
相关组织 |
表彰(组织荣誉) |
时间 |
不良记录 |
时间 |
工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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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税务 |
|
|
|
|
司法 |
|
|
|
|
其他 |
|
|
|
|
九、管理制度
制度类别 |
制度名称 |
建立时间 |
修订次数 |
章程 |
|
|
|
信用管理 |
|
|
|
财务管理 |
|
|
|
质量管理 |
|
|
|
合同管理 |
|
|
|
劳动管理 |
|
|
|
安全管理 |
|
|
|
售后管理 |
|
|
|
其他制度 |
|
|
|
十、企业综述
业务简介(限300字以内) |
|
发展情况(限300字以内) |
|
发展战略(限300字以内) |
|
取得成效(限300字以内) |
|
竞争力技术创新(限300字以内) |
|
十一、申报单位意见
情况属实,同意申报
单位法人签字(手签):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
附件3:
北京市企业信用评价指标体系自评表(试行)
序号 |
指标名称 |
分数 |
评分规则 |
备注 |
一 |
企业综合素质 |
15 |
|
|
(一) |
企业基础情况 |
4 |
|
|
|
企业规模 |
2 |
属于大型得2分,中型得1.6分,小型得1.2分,微型得0.8分。 |
|
|
持续经营年限 |
2 |
持续经营不得低于3年,以3年/2.4分为基数,每增加1年加0.1分,加至满分为止。 |
|
(二) |
企业治理 |
6 |
|
|
|
企业规章制度 |
2 |
信用管理、财务管理、质量管理、合同管理、劳动管理、安全管理、售后管理七类管理制度均建立的,本项满分;每缺少一类扣减1分。 |
|
|
企业文化 |
2 |
建立了以强调遵规守法、诚信经营为核心内涵的企业文化的,本项满分;未建立的,本项不得分。 |
|
|
股本金变动 |
2 |
评价期内股本金增加或股本金总额未发生变动的,本项满分;股本金减少的,每减少10%扣0.4分(不足10%的按10%计),直至0分。 |
|
(三) |
企业创新 |
5 |
|
|
|
自主知识产权 |
3 |
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商标、专利、著作权等)的,本项满分;没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本项不得分。 |
|
|
研发投入 |
2 |
占销售额1.5%以上本项满分;0.5%以上1分;0.5%以下0分。 |
|
二 |
企业管理水平 |
20 |
|
|
(一) |
人力资源管理 |
4 |
|
|
|
管理层技术职称构成 |
2 |
评价期内具有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含职业技能资格、从业资格证书)的管理人员(指部门经理级以上级别人员)占比达到一定比例(30%),本项满分;每减少10%年扣1分,直至0分。 |
|
|
管理层本行业平均从业年限 |
2 |
管理人员(指部门经理级以上级别人员)本行业平均从业年限达到一定年限(5年)的,本项满分;每减少1年扣0.4分,直至0分。 |
|
(二) |
质量管理 |
5 |
|
|
|
产品抽检结果 |
3 |
评价期内在国家或北京市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中,没有不合格记录的,本项满分;有不合格记录的,一票否决。 |
|
|
质量管理体系 |
2 |
获得质量管理体系认证且有效运行,本项满分;未获得本项不得分。 |
|
(三) |
安全管理 |
4 |
|
|
|
安全违法行为 |
4 |
根据政府有关部门记录,评价期内未发生安全违法行为的,本项满分;有警告、罚款记录的,每次扣减2分,此类记录累计达到3次的,本项不得分;被处以“责令改正、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及以上程度行政处罚的,一票否决。 |
|
(四) |
财务管理 |
3 |
|
|
|
财务规范运行 |
3 |
每年外聘审计机构进行独立审计得2分;没有的0分。 |
|
具有完整真实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得1分;没有的0分。 |
(五) |
风险管理 |
4 |
|
|
|
信用产品使用 |
4 |
评价期内使用过第三方信用产品或服务的,本项满分;未使用过的,本项不得分。 |
|
三 |
企业财务实力 |
20 |
(“企业财务实力”部分评分规则见附表) |
|
(一) |
偿债能力 |
4 |
|
|
|
资产负债率(%) |
1 |
负债总额/资产总额×100%。 |
|
|
已获利息倍数 |
1 |
(利润总额+利息支出)/利息支出。 |
|
|
速动比率(%) |
1 |
(流动资产-存货)/流动负债×100%。 |
|
|
现金流动负债比率(%) |
1 |
经营现金净流量/流动负债×100%。 |
|
(二) |
获利能力 |
4 |
|
|
|
总资产周转率(次) |
1 |
营业总收入/(年初资产总额+年末资产总额)/2。 |
|
|
应收账款周转率(次) |
1 |
营业总收入/应收账款平均余额。 |
|
|
流动资产周转率(次) |
1 |
营业总收入/平均流动资产总额。 |
|
|
资产现金回收率(%) |
1 |
经营现金净流量 /(年初资产总额+年末资产总额)/2×100%。 |
|
(三) |
盈利能力 |
6 |
|
|
|
净资产收益率(%) |
2 |
净利润/(年初净资产余额+年末净资产余额)/2×100%。 |
|
|
总资产报酬率(%) |
1 |
(利润总额+利息支出)/(年初资产总额+年末资产总额)/2×100%。 |
|
|
销售(营业)利润率(%) |
1 |
销售(营业)利润/营业总收入×100%。 |
|
|
成本费用利润率(%) |
1 |
利润总额/成本费用总额×100%。 |
|
|
资本收益率(%) |
1 |
净利润/平均资本×100%。 |
|
(四) |
发展能力 |
4 |
|
|
|
销售(营业)增长率(%) |
1 |
(本年营业总收入-上年营业总收入)/上年营业总收入×100%。 |
|
|
资本保值增长率(%) |
1 |
扣除客观因素后的年末所有者权益/年初所有者权益×100%。 |
|
|
销售(营业)利润增长率(%) |
1 |
(本年(销售)营业利润-上年(销售)营业利润)/上年(销售)营业利润×100%。 |
|
|
总资产增长率(%) |
1 |
(年末资产总额-年初资产总额)/年初资产总额×100%。 |
|
(五) |
合同履约率 |
2 |
|
|
|
合同履约率 |
2 |
履约合同数/签约合同数×100% |
|
四 |
企业诚信表现 |
25 |
|
|
(一) |
公共信用记录 |
17 |
|
|
|
行政处罚 |
4 |
评价期内除产品抽查、安全违法行为外的其他行政处罚累计未满三次的,每次扣减1.5分;达到三次的,本项为0分;超过三次,或被认定为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的行为一次的,一票否决。无行政处罚记录的,本项满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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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诉讼 |
4 |
评价期内被人民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一票否决。无此类记录的,本项满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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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投诉 |
3 |
根据消费者协会记录,评价期内有经查实的侵犯消费者利益的行为,每次扣减1分;达到三次,或虽然未达到三次,但被认定为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的行为一次的,一票否决;无记录的,本项满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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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信用等级 |
3 |
评价期内被税务部门评定为纳税信用A级的,本项满分;纳税信用等级为B级的,扣减1分;纳税信用等级为C级或D级的,一票否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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荣誉和表彰 |
3 |
所获荣誉按等级划分由高至低依次为国际级、省部级(含自治区、直辖市,下同)、行业级(行业协会)。评价期内获得的荣誉级别最高为国际级的,本项满分;最高为省部级的,本项3分;最高为行业表彰的,本项2分;各类荣誉均未获得的,本项不得分。各级别荣誉不计数量,不累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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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金融信用记录 |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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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良笔数 |
4 |
评价期内人民银行企业信用报告中不良记录笔数未满三笔的,每笔扣减1.5分;达到三笔的,本项为0分;超过三笔的,一票否决。无不良记录的,本项满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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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申报材料真实性情况 |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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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材料真实性 |
4 |
企业所申报材料与实际情况基本符合的,本项满分;有意隐瞒事实,提供虚假、伪造、变造申报材料的,一票否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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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
企业社会责任 |
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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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参加社会公益或慈善活动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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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社会公益或慈善活动 |
3 |
评价期内参加了社会公益或慈善活动,有实质性贡献的,本项满分;未参加的,本项不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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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维护职工权益 |
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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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支付 |
5 |
评价期内因拖欠工资被法院判决败诉,累计未满三次的,每次扣减2分;达到三次的,本项为0分;无此类信息或经法院判决企业胜诉的,本项满分。超过三次或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出境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招投标被执行人名单的,一票否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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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签订情况 |
4 |
评价期内因未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或劳动合同违约,被法院判决败诉累计未满三次的,每次扣减1.5分;达到三次的,本项为0分;无此类信息或经法院判决企业胜诉的,本项满分。超过三次的,按上述“司法诉讼”评分规则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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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障情况 |
4 |
评价期内因未给员工办理或未足额办理社会保障,被法院判决败诉累计未满三次的,每次扣减1.5分;达到三次的,本项为0分;无此类信息或经法院判决企业胜诉的,本项满分。超过三次的,按上述“司法诉讼”评分规则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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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公共安全 |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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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发生社会群体性事件 |
2 |
评价期内没有发生因企业全部或主要原因而导致的社会群体性事件的(以有关部门记录或媒体报道为准),本项满分;有此类事件的(以有关部门记录或媒体报道为准),一票否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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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发生其他危及公共安全的事件或事故 |
2 |
评价期内没有发生因企业全部或主要原因而导致的其他危及公共安全的事件或事故的(以有关部门记录或媒体报道为准),本项满分;有此类事件或事故的(以有关部门记录或媒体报道为准),一票否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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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总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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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评单位公章)
自评时间: 年 月 日
自评负责人签字: 所在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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