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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18年北京市企业信用评价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8年02月01日

    各有关单位:

    为加快推进我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增强企业诚信意识,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京政发〔2015〕4号)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完善信用联合奖惩制度加快推进诚信建设的实施意见》(京政办发〔2017〕15号)精神,北京市企业信用评价活动秘书处决定2018年继续组织开展北京市企业信用评价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价目的
    通过信用评价活动进一步提高企业信用管理水平,加强企业信用风险防范能力,树立诚信标杆,促进企业可持续发展。

    二、申报条件
(一)在国家或北京市工商部门依法注册登记,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内实际开展经营活动。
(二)存续期达到三年以上。
(三)企业经营状况稳定,每年度均有主营业务收入。
(四)企业管理体系健全,并能稳定运行。
(五)企业近三年无违法违规和严重失信记录。

    三、评价内容
    按照《北京市企业信用评价工作管理办法》和《北京市企业信用评价指标体系(试行)》要求,评价内容主要包含企业综合素质、企业管理水平、企业财务实力、企业诚信表现和企业社会责任等五个维度,涉及19个二级指标和45个三级指标。

    四、组织机构
    成立北京市企业信用评价活动秘书处(评价秘书处设在北京企业评价协会),负责企业信用评价活动的具体组织实施和日常事务工作。

    五、评价等级
    企业信用评价结果划分为A、B、C三等五级,目前仅对A等三级(AAA、AA、A级)的结果进行发布。评价等级证书三年有效。

    六、结果应用
(一)将企业信用等级评价结果报送至北京市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北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供政府部门在市场监管和公共服务工作中参考使用。
(二)在我市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的政府购买服务、招投标、财政性资金支持项目、招商引资配套优惠政策等工作中,推荐优先考虑信用等级评价A级企业。
(三)推荐信用等级评价A级企业作为我市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行业组织、社会组织评定先进的优惠条件之一。
(四)通过我市诚信平台、各行业组织官网以及新闻媒体等多种渠道向社会宣传推广信用等级评价A级企业,并为企业建立信用档案等。

    七、评价要求
(一)评价秘书处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积极协调,建立评价管理机制。评价工作本着科学、严谨、宁缺毋滥的原则,严格控制名额。
(二)各参评企业应严格按照评价工作的具体要求,认真做好自查、自评,把评价工作做细做实。要如实提供有关申报资料,一经发现弄虚作假,立即取消参评资格。
(三)第三方信用评价机构要客观公正开展技术评价,不得徇私舞弊,自觉接受评价秘书处、参评企业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四)评价工作结束后要认真总结,充分发挥组织优势,运用各方资源,加大对诚信标杆企业的推广力度,达到“以评促建”目标,切实提升企业信用管理水平。

    八、其他事项
    符合申报条件企业,可通过“北京市诚信自律公共服务平台”(www.bisp.org.cn)在线申请,也可报评价秘书处进行书面申请。

 

    附件:1、北京市企业信用评价申报回执表;

    附件:2、北京市企业信用评价工作管理办法。

北京企业联合会    北京企业评价协会  
二○一八年二月一日   

主题词:2018年 企业信用评价 通知
抄报:市经济信息化委、首都文明办、市社团办、市工商局
抄送:各有关企业、各相关行业协会

共印20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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