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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假冒现象”全球化谈建立维护消费者权益的社会机制
————江林(中国人民大学商学院)

摘要:
    近年来,在经济全球化的主流趋势中,制售假冒商品正成为一股危害极大的逆流和副产品,在世界各地泛滥猖獗。在这股逆流的冲击下,各国消费者的利益都受到不同程度的损害。为此,不论发达国家或发展中国家近年来都加强了打假力度和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并取得了明显成效。在我国,假冒现象一直是经济生活中的一大顽症。随着跨国公司的大举进入,假冒外国商品特别是国际名牌产品的现象也在不断加剧。发达国家的经验证明,要从根本上减少和杜绝假冒现象,净化消费环境,关键是要努力营造一套维护消费者权益的社会机制,包括道德约束机制、政策导向机制、法律制约机制、公平竞争机制、自我保护机制、群体援助机制、舆论监督机制、协同自律机制等,以此来保证打假、维权工作的组织化、法制化、社会化和常规化。
关键词:假冒现象  维护消费者权益  社会机制          

(一)

    当今世界,随着经济全球化进程的加快,商品、服务、生产要素与信息的跨国界流动的规模和形式不断增加,因国际分工深化而在世界市场范围内配置资源的效率迅速提高,各国间经济相互依赖的程度日益加深,国际贸易壁垒和市场阻隔大大削弱,其结果是直接促进了国际商品贸易和服务贸易的高速增长。据统计,2000-2007年间,世界货物贸易与服务贸易出口额年均增长率均为12%,远高于同期世界经济增长速度。

    但值得指出的是,贸易壁垒的削弱和国际市场一体化格局的形成,在促进国际贸易高速增长的同时,也不可避免地为假冒伪劣商品打开了通向世界的方便之门。近年来,制售假冒商品现象有在全球范围内蔓延的趋势。据世界贸促会估算,全世界每年由假冒商品给世界贸易造成的损失为1700亿-2000亿美元,约占全球贸易总额的2-5%。

    就我国而言,假冒现象一直是我国经济生活中的一大顽症。据估算,我国每年假冒伪劣产品产值约为2000-3000亿元,给国家造成的直接税收流失逾1000亿元。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的统计数字也显示,2000年对全国283家名优商品生产企业进行调查,16类650多种商品几乎全被假冒,其中160家企业仅1998年就损失产值合计96亿元。

    综观世界,由于假冒商品的猖獗泛滥已经成为损害消费者权益的首要祸源,近年来不论发达国家抑或发展中国家都加强了打假力度和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并取得明显成效。我国自1984年中国消费者协会成立以来,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活动从无到有,从小到大,取得了前所未有的发展,打假力度也逐年加强。但与发达国家相比,在整体水平上仍有明显差距。关于打假、维权的呼声和行动大多集中于“3.15”前后,难以做到经常化和普遍化。不仅如此,近年来制假售假活动还有愈演愈烈的趋势。例如,制假售假逐渐由个体分散向联合、团伙的行为转变,不少制假售假违法行为已形成“分工合作”的产、供、销一条龙体系,趋向于集约化、基地化和区域化,如山寨手机、山寨电视等;又如,与消费者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食品、安全产品假冒伪劣泛滥猖獗,如含工业漂白剂米粉、三聚氰胺问题奶粉、猪链球菌、“空壳”劣质奶粉、红心鸭蛋、“苏丹红”辣椒粉等。毋庸讳言,近年来我国假冒伪劣产品的蔓延势头并没有得到彻底的扼制。

(二)

    发达国家的经验证明,要从根本上减少和杜绝假冒现象,净化消费环境,关键是要努力建设一套保护消费者权益的社会机制,包括道德约束机制、政策导向机制、法律制约机制、公平竞争机制、自我保护机制、群体援助机制、舆论监督机制、协同自律机制等,以此来保证打假、维权工作的组织化、法制化、社会化和常规化。而这样一整套机制的建立,不是仅仅依靠个人或某个机构所能实现的,它需要包括政府、法律部门、企业、民间组织、媒体以及消费者自身在内的社会各界力量的共同参与和协同努力。为此,我国在融入经济全球化的进程中,应积极借鉴发达国家在打击假冒和保护消费者利益方面的经验,加快建立和完善维护消费者权益的社会机制,提高维权工作的整体水平,以便缩小差距,促进我国与国际维护消费者权益事业的全面接轨。

第一,要提高社会整体道德水平,建立保护消费者权益的道德约束机制

    从社会意识层面看,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首先是道德水平问题。任意制造销售假冒伪劣商品,不讲信用,不遵守承诺,肆意损害消费者利益,是道德品质极端低下的表现。一些市场经济发达国家之所以较少发生损害消费者利益的现象,原因之一就是由于社会整体道德水平达到一定高度,尊重他人权益、诚实守信已经成为全社会大多数成员共同遵从的道德准则。消费者也把自身权益受到尊重和保护,视为天经地义、理所当然的事情。当然,这一境界的实现是经过与不道德行为的长期斗争而逐步确立的。
    可见,社会整体道德水平是企业经营道德水平的基础。要从根本上杜绝制售假冒伪劣商品、损害消费者权益的现象,首先要改善和提高社会整体道德状况,形成人人讲道德、讲文明的社会风气,使坑蒙欺骗、不守信用、损人利己的人和事受到全社会的指责与唾弃,由此形成强有力的道德约束机制,推动所有商品生产者和销售者自觉信守遵从。这是从根本上杜绝制售假冒商品等损害消费者利益行为发生和泛滥的长久之计。

第二,要加强政府的消费政策指导,建立强有力的政策导向机制

    消费政策是政府制定的关于引导消费和调节消费者与商品生产者及销售者之间利益关系的政策。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消费品市场上的交易双方当事人,即作为商品供应者的生产商及销售商与作为需求方的消费者,经常处于不对等地位。这种不对等首先是由于信息来源的不对称造成的。与厂商相比,消费者在商品的质量、性能、技术寿命以及真实效用等方面的信息获取上,明显处于劣势。其次,由于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过程中,通常表现为分散的、个体的行为。此外,受经济能力所限,单个的消费者很难甚至无力承担一旦权益受损时的高额维权成本。

    政府不仅要制定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消费政策,而且要承担起相关的行政管理职能,这是市场经济发达国家的通行做法。例如,法国政府专门设有“竞争、消费与不公平竞争手段管理局”,大约有500名工作人员专门从事打击假货、假广告、乱收费、不公平竞争、诈骗等与消费者权益有关的工作。

    我国目前尚没有设立保护消费者权益的专门政府机构,有关职能由工商管理部门和非政府机构的中国消费者协会负责行使。随着保护消费者权益问题的日益突出,国家应进一步完善现有机构的职能,同时适时考虑设置专职机构,以求建立包括制定政策和执行政策在内的完整的政策导向机制,把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消费政策落到实处。

第三,要健全法律体系,加大执法力度,形成强有力的法律制约机制

    依靠立法和执法形成强有力的法律制约机制,是市场经济成熟国家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共同做法,也是对损害消费者利益的不法行为的最有效约束。例如,日本早在1968年就颁布了《保护消费者权益基本法》,对消费者的自我保护、防止哄抬物价和抑制膨胀等问题作了详细的规定。此后,为维护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日本政府又相继颁布了《不正当竞争防止法》、《产品责任法》等,从而成为较早通过系统立法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国家之一。又如,澳大利亚设有《交易准则法》、《版权法》、《商标法》和《价格监督法》等一系列联邦立法,以及地方各级政府的相似立法,将各类商业活动纳入依法经营的轨道。完善的法律体系为营造强有力的法律约束机制奠定了坚实基础。

    可喜的是,我国新颁布的《刑法》对假冒行为做出了新的规定,销售假冒伪劣产品金额达5万元的,即触犯刑法,可处两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单处销售金额50%以上的两倍以下的罚金。如果生产销售假药致人死亡或对人体健康造成特别严重危害的,最高可判处死刑,并可没收财产。借鉴发达国家经验,今后应进一步加大执法力度,对制售假冒产品的厂商课以重罚直至倾家荡产,或追究其刑事责任,以此强化法律的威慑力量,使欲制假、售假者不敢轻易以身试法。

第四,要全力维护市场秩序,建立高效有序的公平竞争机制

    健全稳定的市场秩序是营造良好消费环境、让消费者放心消费的先决条件,而公平竞争是健全市场秩序的核心。其中,在建立高效有序的公平竞争机制方面,市场管理部门承担着极为重要的角色。市场管理部门是维护市场秩序、建立市场公正的组织保障系统,也是落实国家有关政策、法律法规的监督管理者和具体执行者。在市场活动中,市场管理部门应承担起打击制假售假行为、平抑不公平交易、保护消费者权益的主要职责。

    我国的工商管理部门是承担市场管理职能的主要机构。工商部门与企业联手打假,不仅提高了工商机关的办案效率,而且可以提高企业维护自身权益的意识和参与打假维权行动的积极性,增强了打假维权的合力,有力地打击了制售假冒伪劣产品的违法活动。一些成员企业通过联手打假,逐步夺回了被假冒伪劣产品商品占领的部分市场,经济效益明显上升。实践证明,工商机关与企业联手打假是我国现阶段打击假冒侵权的一种有效手段。目前,列入全国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打假维权协作网络的企业已达200多家。

第五,要强化消费者的主体意识,建立消费者的自我保护机制

    “从来就没有什么救世主,全靠我们自己。” 国际歌倡导的无产者依靠自身力量谋求解放的精神,同样适用于今天的消费者。消费者在保护消费者权益活动中是被保护对象,但不应完全处于被动地位。特别是在买方市场占主导地位的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消费者更应当成为保护自身权益的主体力量。

    据中消协统计,目前我国消费者每年的平均投诉率仅为三千分之一左右。虽然2000年我国投诉件数首次超过70万件,但英国消费者协会1997年接到的投诉就超过了70万件,而其总人口只有6000万。与之相比,我们的投诉率仅为英国的二十分之一。实际上,英国的市场环境相当规范,商品和服务质量堪称优良。投诉率之所以远高于我国,是由于消费者具有很强的自我保护意识。而我国虽然大多数消费者都有利益受损的经历,但许多人仍受“屈死不告状”的传统思想影响,形成“吃哑巴亏”、“自认倒霉”的习性,不愿为“生活小事”而斤斤计较,惹闲气,从而自动放弃了投诉的权力。

    可喜的是,随着市场经济趋于成熟,我国消费者的自我保护意识正在不断加强。据统计,近年来我国消费者每年投诉量均在70万件左右,投诉范围与结构有较大变化,发展型和享受型尤其服务类的消费投诉比重继续上升,生存型消费投诉比例下降。曾经在消费生活中占有举足轻重地位的“老三件”、服装鞋帽等已经基本退出占据投诉“关注点”的历史舞台,取而代之的手机、汽车、计算机、互联网、短信等产品和留学中介、教育培训等的投诉增幅较大。

第六
要不断壮大消费者社团组织,强化消费者的群体援助机制
    就法律意义而言,消费者与生产经营者是平等的。但在消费实践中,消费者往往处于弱者地位。这是由于消费者通常处于分散的个体状态,而生产经营者大多是有组织的,拥有相应的技术优势、情报优势、资金优势和人力优势,消费者在议价力量、承受能力上,均无法与实力雄厚的经营者相抗衡。此外,随着现代科学技术的迅速发展和广泛应用,商品的质量、性能及使用方法日趋复杂,而由于信息来源不对称,使得消费者对商品和服务的了解越来越依赖于经营者的介绍和说明,从而易于被虚假广告宣传欺骗。正是由于二者在力量对比上十分悬殊,许多消费者为维护自身权益而与不法厂商抗争时,常常因个人力量弱小、投诉成本过高或对手过于强大而处于劣势,难于取胜。要改变这种状况需要消费者自己组织起来,结成强大的团体力量,共同与不法厂商相抗衡。

    在我国,消费者协会是维护消费者权益的主要社团组织。经过20余年的发展,中消协及分支机构已遍及全国各地,在维护消费者权益方面发挥了巨大作用。2008年中消协共受理消费者投诉638477件,解决607423件,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66168万元。但就总体而言,我国消费者组织的功能、形式较单一,仍有一定的局限性。今后,应逐步扩大消费者组织的职能范围,同时鼓励发展多种形式的消费者利益集团,如消费者志愿维权组织、行业性消费者组织、消费者仲裁机构、消费者俱乐部、消费者代表等,形成纵横交错、遍布各地和各行各业的消费者组织网络,充分发挥其维护消费者权益的代言人、监督者和调节者的作用,使每个消费者在权益受损时,随时可以得到强有力的支持和帮助。

第七,要充分发挥媒体的传播功能,形成辐射广泛的舆论监督机制   

    纵观历史,消费者运动在美国产生伊始,就始终与新闻媒体并肩作战。一大批具有高度社会责任感、努力追求公平正义的新闻记者,利用报纸、广播、电视等舆论工具对不法奸商的丑行口诛笔伐,推动了全社会保护消费者权益意识的觉醒,同时也迫使企业纷纷由“象牙之塔”走向“玻璃之屋”,将经营内幕公之于众,从而对自身不法行为加以约束和收敛。

    当今时代,随着信息网络技术和传播手段的超速发展,媒体在信息传播、舆论导向、社会监督方面的巨大作用已远远超过以往任何一个历史时期。为此,建立维护消费者权益的舆论监督机制,更应高度重视和充分发挥媒体的重要作用。一方面,媒体应通过舆论工具,主动担负起对消费者进行教育、宣传、引导的职责;另一方面,应充分行使媒体的社会监督职能,对肆意损害消费者利益的行为予以无情揭露和曝光,使违法者受到强烈的舆论指责和公众压力,陷于人人喊打、无处藏身的境地。我国近年来,新闻媒体在舆论宣传、大造声势、揭露不法行为、为消费者伸张正义方面发挥了极其重要的作用,今后应进一步向系统化、持续化、深入化方向发展。此外,应利用媒体的特殊地位,充分发挥其在促进政府、企业、消费者之间沟通、加强社会各界联系方面的特殊作用,使之成为各种维权力量的凝结剂。

第八,要倡导企业的积极参与,形成企业维权的协同自律机制

    应当强调指出的是,在建立维护消费者权益的社会监督机制方面,还应特别注意发挥企业的作用,使企业不仅仅作为监督的对象,而且成为社会监督的重要生力军。实际上,不法厂商制售假冒伪劣产品不仅直接侵犯了消费者利益,同时也是对守法企业及被假冒商品声誉的损害和经济利益的剥夺。不仅如此,从长远和社会整体角度看,损害消费者利益的企业,其自身利益最终也将受到损害。为此,有远见的企业应当自觉主动地加入到维护消费者权益的行列中,成为对假冒行为进行监督和斗争的重要有生力量。
    在我国,长期以来企业一直不被视为保护消费者权益的主体,行业协会等企业组织在打假和维权中的特殊作用未受到应有重视,以致许多企业缺乏自律意识,成为假冒行为屡禁不止的源头。可喜的是,这一状况正在逐步扭转,越来越多的企业已经认识企业利益与消费者利益一荣俱荣、一损俱损的相关关系,自觉地组织起来,加入到打假、维权的行列中来。其中,许多外国在华投资企业先行一步。例如,鉴于在华跨国公司的产品在国内市场上被大量假冒,每年造成的经济损失已达上百亿美元的严重状况,2000年阿迪达斯、耐克、宝洁、强生等28家跨国公司在华企业联合发起成立了“中国外商投资企业协会优质品牌保护委员会”,目前已有180家会员公司。该机构致力于影响中国政府有关打击假冒商品的政策和行为,以此来达到保护成员单位利益的目的。又如,广交会期间,一些日本商人假装购物、洽谈生意,为促成工商部门查获大批仿冒日本品牌的手表、打火机及配件提供了主要物证。此外,由企业组织建立消费者俱乐部、实行会员制购物、开办消费者学校等,也是企业主动维护消费者权益的有效措施。
    总之,打击假冒现象、维护消费者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需要全社会所有成员的共同参与。建立一整套维护消费者权益的社会机制,以此推动社会各界力量的协同努力,应成为我国打假、维权事业在参与经济全球化、实现与国际全面接轨进程中的努力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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