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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价流程


(一)提出申请。符合申报基本条件的企业,依据《北京市企业信用评价指标体系》进行自我评价后,可通过其所在行业协会商会或直接向评价秘书处提交参评申请。

(二)资格审查。评价秘书处对申请参评企业的相关信息进行调查核实,对不符合申报基本条件的企业,取消参评资格。

(三)提交材料。经审核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应按照资料清单向评价秘书处提交完整的信用评价申报资料。

(四)资料初审。评价秘书处对参评企业申报资料进行初审。若申报资料不完整或认为有异议的,可要求参评企业补全资料或提交补充证明、说明资料。

(五)现场调查。第三方信用评价机构对参评企业组织尽职调查,对参评企业信息资料进行现场核验。

(六)信用评价。第三方信用评价机构依据《北京市企业信用评价指标体系》对参评企业进行信用评价,确定参评企业的信用评价得分以及对应的信用等级,出具《企业信用评价报告》。

(七)征求意见。第三方信用评价机构向参评企业反馈《企业信用评价报告》,征求参评企业意见,协调解决参评企业对评价结果的异议。

(八)结果审定。评价秘书处组织对第三方信用评价机构的《企业信用评价报告》及信用等级评价结果进行审定。

(九)结果发布。评价秘书处将通过审定的参评企业信用等级评价结果进行公告,发布其信用等级评价结果。